(2015)蓟民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庆增与张开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增,张开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101号原告朱庆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书英(原告妻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运利,天津市蓟县上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开河(被告弟弟),居民。原告朱庆增与被告张开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