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月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瑜与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月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陈瑜。被执行人李山。第三人熊玉莲。本院在执行陈瑜诉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第三人熊玉莲系被执行人李山的妻子,虽已离婚,但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李山与第三人熊玉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熊玉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代理审判员 余腾飞代理审判员 涂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志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