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邮市如家宾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如家宾馆(现已改名为高邮市自家宾馆),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道路客运有限公司内,经营者刘正华,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0197608276562,住江苏省高邮市金桥路金桥小区95号。委托代理人吕飞。委托代理人吴爱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高邮市如家宾馆(现已改名为高邮市自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