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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邮市如家宾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如家宾馆(现已改名为高邮市自家宾馆),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道路客运有限公司内,经营者刘正华,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0197608276562,住江苏省高邮市金桥路金桥小区95号。委托代理人吕飞。委托代理人吴爱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高邮市如家宾馆(现已改名为高邮市自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