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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秦某,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清徐晋商村镇银行员工。被告武某,男,1987年2月16日生,蒙古族,清徐县东高白小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焦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彦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