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甘银战与被告周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甘银战,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周红燕,女,50岁,汉族。原告诉称,2005年3月1日,原告前妻储召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桥粮油商贸公司家属楼一单元住房一套(58.99㎡)卖与原告前妻,作价贰万捌仟叁佰元,并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原告将房屋及房产证一并交与原告,原告居住至今。2014年4月2日,原告与其前妻储召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位于二里桥粮油商贸公司家属楼一单元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拆迁过户登记,但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本院认为,甘银战起诉周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甘银战提供周红燕地址向周红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经本院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周红燕本人及住址,具体地址不详,不能向周红燕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银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