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韩世军与何婉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49-2号申请执行人:韩世军,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何婉明,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韩世军申请执行何婉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22000元,还剩99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经查明被执行人何婉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关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的皖C×××××号丰田牌轿车本院无法控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张红星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