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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系申请人的伯父及监护人。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储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之母储某某,患有精神病,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其父张某乙于2014年9月4日因病去世,现张某某随伯父张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小学读一年级。伯父张某甲家境贫困,无房无土地,年过五十仍租房打工为生,无力承担对张某某的监护及抚养。申请人张某某希望以孤儿的身份获得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救助,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助其成长成才。而政府规定,只有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孩子的才符合条件。现今,申请人张某某的父亲离世,母亲不知所踪,故特向本院申请宣告母亲储某某失踪。经查,储某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佐龙镇乱石沟村七组,身份证号:610925197609142861。2007年下半年储某某与申请人之父张某乙建立同居关系,2008年7月28日申请人张某某出生。2011年下半年储某某离家出走,2012年11月13日储某某与岚皋县堰门镇堰门村四组村民李某某在岚皋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去向不明。2014年9月张某乙因病死亡。此后张某某随其伯父张某甲生活在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村生活,并经乱石沟村委会指定,由张某甲为张某某的临时监护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储某某仍下落不明。另查明:储某某与张某乙同居期间未添置财产。本院认为,储某某自走失至今2年多没有音讯,经法院实地走访调查及在报刊公告查询,储某某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为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储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玉审 判 员  吴高平代理审判员  成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华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