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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张始瑜、陈水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923-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水龙。被执行人陈水龙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水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水龙在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存款(账号:XX)10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