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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振峰与郑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峰,郑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299-1号原告杨振峰,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郑风亮,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峰与被告白强、郑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郑风亮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款65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杨振峰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峰申请对郑风亮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郑风亮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学军审判员  唐彩红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