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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俞保荣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俞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负责人:吴芳,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谢家集区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庞培培,系谢家集区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俞保荣,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史院乡涧坝村新房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5703260377。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俞保荣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申请,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刘景玉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