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成国诉张文兵、赵界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徐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张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赵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