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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成国诉张文兵、赵界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徐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张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赵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