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俊宏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重字第13号原告赵俊宏。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史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宏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九元,由原告赵俊宏负担。审判长李印贺审判员张广宁审判员孙绪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袁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