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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津建筑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机构代码11387165-4。法定代表人胡胜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伟民,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三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张江平,经理。太原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河津建筑公司与电建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将河津建筑公司请求对电建三公司欠申请人101万元工程进度款结算列帐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及依法调取2013年11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项目部签订的《山西侯马2*300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厂区地下管道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津建筑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申请人电建三公司侯马项目部调取、复制以下证据文件:1、被申请人电建三公司欠申请人河津建筑公司101万元工程进度款结算列帐情况;2、2013年11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侯马项目部签订的《山西侯马2×300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厂区地下管道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文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