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志英、蔡锡利与蔡锡利、斯红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英,蔡锡利,斯红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197-2号原告:郑志英。被告:蔡锡利,诸暨市,人。被告:斯红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英与被告蔡锡利、斯红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志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锡利、斯红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英撤回对被告被告蔡锡利、斯红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1元,依法减半收取1265.5元,由原告郑志英负担。审 判 长 应雨光人民陪审员 陈章乔人民陪审员 黄伟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