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萌与朱玉娟、孙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朱玉娟,孙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585-1号原告:王萌,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朱玉娟,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金梅,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萌与被告朱玉娟、孙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金梅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王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金梅的银行存款174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悦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