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杨磊、田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住所地:滦县新城燕山北大街37号。负责人:刘东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晶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被告:田蜜。被告:刘秋伟。被告:王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杨磊、田蜜、刘秋伟、王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在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杨海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谢建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