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饶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兴祖。被告:蒋某,农民。原告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9月8日,原告饶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