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卢俊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卢俊权,方文权,方海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地址:广西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法定负责人:林富炜,行长。被执行人卢俊权,男,壮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方文权,男,壮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方海远,男,壮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隆安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俊权、方文权、方海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俊权、方海远、方文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俊权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信用社12×××53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俊权在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信用社12×××53银行账户内存款9620.09元到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福志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