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8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赖瑞聪与广州市翔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8495号申请执行人:赖瑞聪,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翔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梁志军,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赖瑞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翔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翔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梁志军应于2015年8月1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赖瑞聪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翔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梁志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车辆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翔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环市支行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在轮候冻结存款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8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灿明审判员 徐文生审判员 杨志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绮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