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彭俊与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36号原告彭俊。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法定代表人钮发林。原告彭俊与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诚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景信、人民陪审员仓公鼎、郑乾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俊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000多元,通过转账方式发放一部分,被告公司留存一部分。被告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有时拖欠三四个月。2014年7月,被告单位倒闭,尚拖欠原告2013年留底工资12000元,2014年4月份工资3840元,2014年6月份工资4265元,2014年留底工资7000元,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71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诚意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彭俊系诚意公司员工,其部分工资由诚意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彭俊提交的银行转账单显示���2014年1月16日,彭俊工资账户转入13624元;2014年4月28日,彭俊工资账户分别转入2748元、2990元;2014年6月11日,彭俊工资账户转入3171元;2014年6月12日,彭俊工资账户转入4690元;2014年7月8日,彭俊工资账户转入353元。2015年3月10日,彭俊向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诚意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不字〔2015〕第0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彭俊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未按仲裁通知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现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彭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彭俊提交诚意公司工资总表一份,该表显示彭俊2013年提留工资12000元,2014年4月份工资3840元,2014年6月份工资4265元,2014年留底工资7000元。该工资表无诚意公司盖���或诚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转账单、工资总表,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彭俊为被告诚意公司提供劳动,被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发放部分工资,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足以认定。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等内容,现被告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当不利后果。原告的陈述与银行转账单反映出的工资水平能够相互佐证,且原告的请求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诚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俊工资271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景信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康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