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洪继与邓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继,邓芳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969号原告范洪继,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邓芳萍,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继诉被告邓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洪继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瑞芳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