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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洪继与邓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继,邓芳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969号原告范洪继,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邓芳萍,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继诉被告邓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洪继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瑞芳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