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云芳与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芳,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李实权,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赵云芳,女,1968年7月17日,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玉河小区19号楼38号。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被告李艳红,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实权,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阎清,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芳诉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李实权、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芳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