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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云芳与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芳,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李实权,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赵云芳,女,1968年7月17日,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玉河小区19号楼38号。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被告李艳红,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实权,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阎清,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芳诉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李实权、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芳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