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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裕丰数控机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裕丰数控机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434号原告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中路1137号城市之光17-402室。法定代表人李海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裕丰数控机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天湖工业园区(318国道320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许明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裕丰数控机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霆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裕丰数控机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620元,二项合计4015元,由原告苏州日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卫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