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白云平与被告刘文学、杨喜银、王宾、南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平,刘文学,杨喜银,王宾,南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白云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南二十里铺.被告刘文学,男,汉族,48岁,现住所地不详。被告杨喜银,男,汉族,42岁,现住所地不详。被告王宾,男,汉族,46岁,现住所地不详。被告南建斌,男,汉族,42岁,现住所地不详。原告白云平与被告刘文学、杨喜银、王宾、南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四被告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四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云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白云平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晨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