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洪录与尚得喜、郝同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录,尚得喜,郝同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82号原告韩洪录。被告尚得喜。被告郝同意。原告韩洪录诉被告尚得喜、郝同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韩洪录负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