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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洪录与尚得喜、郝同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录,尚得喜,郝同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82号原告韩洪录。被告尚得喜。被告郝同意。原告韩洪录诉被告尚得喜、郝同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韩洪录负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