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菊芳与赵菊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芳,赵菊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杨菊芳。委托代理人刘全升,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芳诉被告赵菊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