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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环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菊芳与赵菊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芳,赵菊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杨菊芳。委托代理人刘全升,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芳诉被告赵菊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