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尔日夫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尔日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雷波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尔日夫,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分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4日由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尔日夫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峰、代理检察员周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尔日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沈尔日夫打电话雇石洛某某(另处)开车到雷波县拉牛去美姑县卖,当天,石洛某某开自己的车牌号为川WG57**的货车载着被告人沈尔日夫、黑比某某(另处)、黑比某甲(在逃)、什鲁某某(在逃)、苏呷某某(在逃)到达雷波。2015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石洛某某把货车停在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杨家坪岗亭围墙外,沈尔日夫、黑比某某、黑比某甲、什鲁某某、苏呷某某等人来到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杨家坪刘某某的棚子里,采用捆绑、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的十头黄牛。后什鲁某某告诉了石洛某某这10头黄牛是偷来的,石洛某某仍然收取了该10头黄牛卖后的赃款35000元中的4000元作为运费。经鉴定:被抢走的10头黄牛价值人民币7637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尔日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沈尔日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沈尔日夫用直板蓝黑相间诺基亚牌1050型手机联系石洛某某(另处)开车到雷波县拉牛去美姑县卖。当日晚,石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WG57**的货车搭载被告人沈尔日夫、黑比某某(另处)、黑比某甲(在逃)、什鲁某某(在逃)、苏呷某某(在逃)到达雷波。2015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石洛某某将货车停在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杨家坪岗亭围墙外,被告人沈尔日夫、黑比某某、黑比某甲、什鲁某某、苏呷某某窜到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杨家坪刘某某的住处,采用捆绑、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的10头黄牛。后由石洛某某驾车将牛拉到美姑县销售,获款35000元,被告人沈尔日夫分得6000元。经鉴定:被抢走的10头黄牛价值人民币76372元。被抢的10头黄牛由公安机关追回后于2015年3月28日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记载了本案受案情况;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照片,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及无犯罪记录等个人情况;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情节;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记载,公安机关对沈尔日夫一部直板蓝黑相间诺基亚牌1050型手机扣押,对所抢劫的10头牛扣押后于2015年3月28日已发还被害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沈尔日夫对作案现场、作案车辆的指认照片,石洛某某指认装牛上车现场及作案车辆拍照;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7、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凉价认鉴(2015)10号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证人岗位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抢劫的牛价值人民币76372;8、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公安分局情况说明二份,证实本案中沈尔拉门、什鲁某某系同一人,阿约某甲、阿约某乙、苏呷某某系同一人;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5年3月11日凌晨2点过,我在杨家坪对面的湾里面牛棚里睡觉,外面有几个人用电筒照我的牛棚,问我看到他们的羊没有,我说没看到。他们又说在我这儿找点水喝,我说我的水已经用完了,他们又问我有打火机和烟没有,我说我不抽烟的,没得打火机。他们又说在我这里住一下,我想大家都是放牛羊的就同意了。我就一边摸手机,一边解门上的铁丝,刚把铁丝解开,门就被打开了,冲进来两个人,一个抱住我,另一个用被盖把我的头蒙住,我感觉脖子上有匕首抵着我。有一个人就叫我不许动,如动就把我杀了。我感到抵着我脖子上的尖锐物越抵越紧了,我就不敢动了,然后他们开始捆我的脚和手,我请求他们给我松点,他们就用一个东西打我的大腿。他们就把我手和脚上的绳子弄断,然后找了铁丝把我的手和脚绑起,把我的被子撕开蒙住我的眼睛,嘴里塞着纸,并用布条缠着,又把我的头绑在床边的木桩上,后我听到牛在叫,感觉他们把我的牛弄走了。他们又开始搜我的身,把我裤子右边包里的700多元钱搜走了,然后听到他们在抽烟,我就使劲把卫生纸吐出一些,对他们说我要抽烟,他们就把卫生纸给我取了,嘴上的布条给我拉开,喂了我一支烟,抽完以后又把我的嘴用卫生纸堵上,又用布条把我蒙起,这次勒得更紧,然后我就没动。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听到他们接了一个电话,是说的彝话,接完电话后他们就走了。然后我开始挣扎,挣扎了二十分钟左右就把手上的铁丝挣开了,然后我又把头上绑起的东西弄掉把脚上的绳子解开往白铁坝上面跑,边跑边喊:“有人偷牛了,”一直跑到白铁坝杨某某家,他听到我的喊声后出来问我怎么了,我说我的牛被抢了,手机也被抢了,叫他帮我打个电话,他就打电话给白铁坝乡某村刘书记通知我的家人。我的女儿和老婆骑着摩托车来了后,我们三人就跑到分局报案。我没收有看到他们有几个人,感觉有四五个人。我总共被抢了10头牛。10、证人阿且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我买了10头黄牛,其中有两头个子大的,还有8头小点的。卖牛的有黑比某某、黑比某甲、苏呷某某、还有个叫什鲁某某的我没见着,还有个我不认识,留着长头发。这10头牛是我以35000元从他们手里购得的。其通过对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参与卖牛的有黑比某某、沈尔日夫、什鲁某某、黑比某甲、苏呷某某;11、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车牌为川WG57**的货车以前是我的,2014年2月我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石洛某某了。这辆车是南骏牌单排座,全车都是蓝色的轻卡车,车箱上安有篷车支架;12、同案人员石洛某某供述称:2015年3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沈尔日夫的电话,他说他买了些牛,问我有没有时间去拉,我说有时间,但要等到下班以后再来。我们谈好运费为4000元。当天下午我就出发在雷波马颈子看见沈尔日夫带了四个人上车,分别是黑比某某、黑比某甲、苏呷某某、什鲁某某。3月11日凌晨2点左右,我们就到溪洛渡水电站一堵围墙外,围墙上面有近2米大的洞。他们让我在围墙外面等,我就把车掉头后在公路边上等。等到沈尔日夫他们4个人赶来10头黄牛,将牛装上车时已经三点过了,我们出发的时候黑比某某、黑比某甲没有上车,他们俩个在3月11日早上九点左右又出现在美姑县我们下牛的地方。在路上的时候我曾提起要买这些牛,苏呷某某出价6万,我说我不收运费,给5万元买这些牛,他同意了,等我把牛赶下车关在一间房子里时,我看见这些牛太瘦了,然后又听到什鲁某某说这些牛是偷来的,我就不买了。这样我觉得不好意思,就给他们说如果还要拉牛我就免费给他们拉,然后我就走了,直到晚上沈尔日夫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拿运费后,在美姑县城沈尔日夫给了我4000元钱。我驾驶的车是辆蓝色的蓝骏牌小货车,车牌号是川WG57**。通过对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参与抢劫的是沈尔日夫、黑比某某、黑比某甲、苏呷某某、什鲁某某;13、被告人沈尔日夫供述称:2015年3月11日前,黑比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雷波溪洛渡电站偷牛,并叫我打电话联系一个司机拉牛,其他的事情不用管了。当天我就给石洛某某打电话叫他帮我到雷波去拉牛。2015年3月10日晚9时许,石洛某某在马颈子路口载上我、黑比某某、什鲁某某、苏呷某某前往雷波。黑比某某指引石洛某某把车开到溪洛渡电站围墙外面一个地方,围墙上面有一个洞。到的时候大概凌晨2点过。除石洛某某外,我们五个人从围墙洞钻进去,黑比某某带我们顺着公路走到关牛的地方,然后他就分配任务说:“守牛的棚子里只有一个老头,他和黑比某甲上去把看守牛的老头捆起来。我们三人负责赶牛。黑比某某和黑比某甲就到棚子里面去弄看守牛的老头了,他们是怎么弄的我不知道,我和什鲁某某、苏呷某某就在外面等着,过了约半个小时,黑比某某从棚子里面出来说可以赶牛了。我、黑比某某、什鲁某某、苏呷某某四个就把牛赶到公路上,顺着公路赶到我们进来的围墙处。然后把牛赶出围墙装上车,黑比某某叫我们先走,他和黑比某甲随后赶来。我、什鲁某某、苏呷某某三人就坐石洛某某的车朝美姑开,天亮时我们到美姑大桥,在车上石洛某某问:“你们这些牛有人买了吗?如果没有人买的话,把牛卖给我也可以”,什鲁某某就说:“5万5千元卖给你”,石洛某某说:“可以”。我们四个人就把牛拉到美姑县城后面的一个旧房子里面关起,过了1个多小时黑比某某和黑比某甲就到了。牛关好后石洛某某说这些牛太瘦了,不值5万5千元,他还说:“你们这些牛是偷来的我不买了。”然后黑比某某叫我在关牛的地方看着牛,他们五个人就到县城里面去吃饭了,黑比某某就到处打电话联系买牛的人,晚上七点过黑比某某告诉我们他已经和看牛的谈成3万5千元钱,我们同意了这个价格。晚上8、9点钟就来了一辆白色的单排座货车,那两个买牛的人从这辆货车上下来,我们就将10头牛装上货车,后我就到美姑县新桥乡一个旅馆住着,第二天就坐车回家了。卖牛的钱我们5个人每人分得六千元,给了石洛某某四千元的车费,还有一千元用作黑比某某垫的路费了。通过对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参与其抢劫的有黑比某某、黑比某甲、苏呷某某、什鲁某某。石洛某某是运载牛的司机。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尔日夫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尔日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二、被告人沈尔日夫的作案工具直板蓝黑相间诺基亚牌1050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罚金在判决书生效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忠洪审 判 员 杨晓彬人民陪审员 董清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