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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黄天年、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黄天年,杨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6号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李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法裁。被告黄天年。被告杨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天年、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天年、杨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天年、杨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