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黄天年、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黄天年,杨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6号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李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法裁。被告黄天年。被告杨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天年、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天年、杨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天年、杨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