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雄伟与刘文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雄伟,刘文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950号原告梁雄伟,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文义,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雄伟与被告刘文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雄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