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施邦云与殷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邦云,殷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82号原告:施邦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永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邦云诉被告殷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邦云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邦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施邦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鲍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