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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俊与凌华、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凌华,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52-1号原告:王俊,男。被告:凌华,男。被告:刘海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凌华、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凌华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鳄城花园D2幢308室房屋,查封被告刘海燕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碧桂园小区13幢2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凌华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鳄城花园D2幢308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告刘海燕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碧桂园小区13幢2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三、查封保全担保人张志忠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南侧国鑫世纪新城36幢306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四、查封保全担保人张志忠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路以南银桥湾小区61幢6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结阳人民陪审员  方文江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