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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尕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尕某某某,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旦某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县人民法院(2013)河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旦某某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所欠尕某某某本金31000元及利息2000元和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旦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源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旦某某在河南县农业银行的账号622848*************存款333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晓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