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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飞霞与田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霞,田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孙飞霞,女,汉族。被告田小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霞与被告田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霞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田小红已给付所欠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飞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飞霞撤回对被告田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飞霞负担。审判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