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常州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海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海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06-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洮西工业集中区中亚中路一号。被执行人扬州海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扬州海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天山镇工业集中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海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邮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扬州海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分别于2012年6月18日前给付常州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000元,于2012年8月18日前给付常州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33000元;扬州海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常州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66000元申请法院执行;二、双方就本案产生纠纷到此终结,再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扬州海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九田(居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无法同申请人取得联系。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2)邮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孝卫执行员 钱忠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庆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