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姜晓楠、赵广月与孙士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楠,赵广月,孙士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姜晓楠,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赵广月,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孙士岳,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楠、赵广月与被告孙士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楠、赵广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楠、赵广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