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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姜晓楠、赵广月与孙士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楠,赵广月,孙士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姜晓楠,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赵广月,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孙士岳,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楠、赵广月与被告孙士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楠、赵广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楠、赵广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