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炊红利、郭会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炊红利,郭会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金初字第26号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忠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炊红利,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被告:郭会宾,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炊红利、郭会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炊红利、郭会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炊红利、郭会宾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炊红利、郭会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张汉宗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