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思福与重庆泽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福,重庆泽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838号原告:王思福,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重庆泽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0号1栋6-F号。法定代表人:邱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福诉被告重庆泽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思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