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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奚某。委托代理人沈骏,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