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忠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