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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