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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执恢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力与被执行人王健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执恢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镇安县柴坪镇。被执行人王健,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系商洛山阳正衡会计事务所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力与被执行人王健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镇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健应偿还申请人王力借款29702.09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等27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健每年给付柒仟元,直到付清为止。截止2015年8月底,经双方当事人结算,王健还应偿还王力借款本息3145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王健给付30000.00元,其余14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力自愿放弃,现在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镇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刘仁华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正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