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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汤稳意与张杰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稳意,张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汤稳意,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张杰旺,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汤稳意与被执行人张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杰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汤稳意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张杰旺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杰旺所欠上述借款,其自愿于2015年9月15日前归还15000元,余欠借款本金15000元其自愿于2017年1月28日之前付清。据此,2015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3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