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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郑州金一誉门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郑州金一誉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金一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周丕海诉被告郑州金一誉门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李敦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菁、人民陪审员邢玉航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原写地址不详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原告本案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丕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再收取,应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张 菁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