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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刁自力与李永芳、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自力,李永芳,周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刁自力,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永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爱华,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李永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自力诉被告李永芳、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自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刁自力负担。审判员  王蕴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