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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恢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兴创建设有限公司与桑植县明珠饲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蔡文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兴创建设有限公司,桑植县明珠饲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蔡文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恢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2﹟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训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实金,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银生,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桑植县明珠饲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蔡文树,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文树,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植县明珠饲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蔡文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10月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的(2010)张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4年6月16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此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桑法执(民)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24日,根据执行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张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艾湘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