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计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