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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计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