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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帅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帅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瑞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帅伟,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帅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九���八日书记员  李 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