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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生(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9日生。被告佘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30日生。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何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卫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