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96号原告刘某甲,女,200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张春梅(刘某甲母亲),女,重庆市北碚区宝桂商务咨询中心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重庆市北碚区宝桂商务咨询中心推荐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乙,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交纳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甲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