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北环路。被告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武,总经理。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臭水井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多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赵 莉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