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庞其英与深圳市友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某。上诉人广州市越秀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济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某、第三人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越秀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支付2012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8744.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006.9元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236.78元;二、广州市越秀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支付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92元;三、广州市越秀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退还伙食费300元;四、驳回庞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越秀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判后,某经济发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某经济发展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公司无需向某支付2012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8744.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006.9元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236.78元;三、公司无需支付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92元。四、案件受理费由庞某、某人力资源公司负担。庞某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庞某虽然是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庞某到某经济发展公司处工作,但在本案诉讼期间,某经济发展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劳动合同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原审法院综合了某经济发展公司对庞某的工资发放、与庞某协商公司搬迁安置问题、通知庞某限期返岗等劳动管理的事实,认定某经济发展公司实际是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混同身份对庞某进行劳动管理,应对庞某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认同原审判决对此事实的分析以及认定。关于庞某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双方签署的《某员工协商确认书》,可以认定庞某的加班事实及具体加班时数。某经济发展公司主张其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但该工资表没有庞某签名,庞某对此不予确认。某经济发展公司没有提交工资支付台账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某经济发展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某经济发展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一份有庞某签收600元的表格件,该表格抬头没有名称,庞某对该表格旁边手写并加盖公司印章“支付2013年休假工资”的事实不予确认,故某经济发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事实。综上所述,审查某经济发展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某经济发展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某人力资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